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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認識本館 > 組織職掌 > 組織圖及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高雄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文化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館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採編組:選購、徵集、交換登記、分類編目,暨特藏金石、輿圖、善本圖書及地方文獻等事項。
閱覽組:閱覽、庫藏、參考、互借閱覽資料、諮詢、服務及整理等事項。
推廣組:調查統計、研究實驗、視察輔導、推廣活動、巡迴圖書及圖書館專業人員訓練等事項。
總務組:研考、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資訊組:各種資料分析、登錄、輸入、制度規畫、程式設計、計算機應用之研究及機器操作與維護等事項。
第四條 本館置秘書、組長、分館主任、分析師、幹事、技術員、助理幹事、助理管理師及書記。
第五條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館視業務需要,於適當地區設置分館,其配屬員額,由本館總員額內分配。
第九條 本館設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館長。
二、 秘書。
三、 組長。
四、 分館主任。
五、 會計員。
六、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十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文化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館訂定,報請文化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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