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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規定

遺失物處理原則

民國103年10月28日高雄市立圖書館第10次館務會議通過

 

1.讀者或同仁於館內拾獲物品、錢財(食品類、飲品類除外)交至各館服務台招領時,適用本原則。

2.各分館服務台值班館員於「遺失物招領登記表」,詳實登記各欄,並請拾得人簽名確認。本館員工(含工讀生、志工、承包商及契 約廠商等)於本館館區內拾得遺失物品報繳處理者,以本館為拾   得人代表。

3.遺失物品若能辨識所有人者,應由服務台人員儘速通知其所有人限期認領。  認領時並應出示身分證件,經核對無誤後,始得將遺 失物品發還。

4.遺失物如無身份證件、聯絡資料,或經初步查證無法連絡失主,則由各館不定   期公告招領。自公告日起1個月後無人認領者,除有   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由各館移送管轄區派出所外,其餘遺失   物品各館得逕行處理,  並不負保管責任。

5.失主經通知前來認領時,值班館員應當場清點拾獲物內容,經雙方確認無誤後失主於領回簽收欄留下應填資料完成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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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2-07-21 下午 04: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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