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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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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注意事項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高雄市立圖書館 ( 以下簡稱本館 ) 以社會大眾為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章 借閱證申辦與驗證

第四條 申請本館借閱證,應分別檢具下列證件正本,填寫申請書辦理。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時,得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委託代辦人辦理(團體借閱證除外)。讀者資料如有變更,應即向本館辦理異動手續。

一、個人借閱證

(一)中華民國國民應持個人身分證、駕駛執照或戶口名簿。

(二)大陸人士持居留證明文件。

(三)外籍人士持居留證或使館證明文件。

每人限辦乙張,通用本市各分館、高雄文學館、文化中心圖

書館與市立空中大學圖書館(民眾部)。

二、家庭借閱證

設籍本市之家戶,其成員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申請,每戶限辦乙張,通用本市各分館、高雄文學館、文化中心圖書館。

三、班級借閱證

本市所屬公私立國民中學、小學與幼稚園得以班級為單位,

由任課教師憑教師服務證明文件及身分證件正本代表申請。

四、團體借閱證

設籍本市公私立機關團體(以出租書籍為營利性質者除外),或捐助本館之非設籍本市機關團體,憑立案證明文件及申請人身分證正本申請。

第五條 本館借閱證如有遺失或損壞,請就近向高雄文學館或各分館辦理掛失登記,檢具第四條相關證明文件正本,繳交行政規費新台幣 30 元,申請補發。借閱證若因未掛失或轉借而發生冒用情事,所發生損害由原持有人負責。

第六條  借閱證應依本館規定年限,憑身分證件與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驗證。個人借閱證與家庭借閱證每六年驗證乙次;班級借閱證與團體借閱證每年驗證乙次。

第三章 圖書資料借閱

第七條 借閱人需持借閱證方可外借圖書資料。借閱資料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使用。

第八條   本館實施通借(期刊、漫畫與視聽資料除外)、通還(視聽資料除外),團體借閱證與班級借閱證不適用該項服務。讀者到館歸還之圖書資料若無人預約,得續借乙次(班級借閱證與團體借閱證除外)。借閱冊數與借期分別為:

一、個人借閱證

借閱圖書 5 冊、過期期刊 2 冊、視聽資料 2 件,圖書、期刊借期 28 天,視聽資料借期 14 天。

二、家庭借閱證

借閱圖書 20 冊、過期期刊 5 冊,借期 28 天。

三、班級借閱證

借閱圖書 50 冊,借期 2 個月,本證於 1 、 2 、 6 、 7 、 8 等月份學校放假期間,限借閱班級讀書會圖書。

四、團體借閱證

借閱圖書 200 冊,借期 2 個月。

第九條 借書逾期以實際逾期日數計算停借日數,讀者須還清借書或辦理賠償完畢後,始得再行借書。

第十條 遇本館休館日均可利用假日還書箱還書(但視聽資料及團體借閱證借閱之圖書除外)。

第十一條 下列圖書資料限在館內閱覽,不提供外借:

一、參考工具書。

二、當期期刊、報紙、公報。

三、本館認為不便借出之圖書資料。

第十二條 借出圖書資料如因故本館急需收回時,應於接到通知後,立即歸還。

第四章 圖書資料閱覽

第十三條 讀者之書包、提袋、書刊等物品,不得攜入各閱覽室,但自修室不在此限。本館設有置物櫃,供讀者暫時存放個人輕便物品,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館不負賠償之責。

第十四條 館內圖書、報刊、器材設備、請善加愛護,非經辦妥外借手續,不得攜出。

第十五條 影印本館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為確保閱覽環境安寧,在館內應保持肅靜、清潔,不得吸煙、

飲食、睡眠、高聲談笑及其他不良行為。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十七條 讀者如患法定傳染病或心神喪失、酗酒泥醉及服裝不整,有礙閱讀環境、秩序者,均不得入館。

第十八條 讀者如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經本館人員規勸不聽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館並暫停其閱覽資格或註銷閱覽權利。 情節重大者,依法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讀者借閱圖書資料時應善盡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損毀、圈點、評註、缺頁等情事,依下列方式擇一賠償:

一、圖書:

( 一 ) 、版本相同或最新版之圖書 ( 含附件 )

( 二 ) 、 3 年內出版之同類目、同等值經本館認可者。

二、期刊:卷期相同或最新卷期之期刊

三、非書資料:最新版本或同一版本。

    讀者若無法購得原版本或新版資料賠償,得以賠償現金,賠償要點如左:

  一、  出版年 5 年以內者 ( 不含五年 ) ,依其定價賠償 ( 訂有「基 本定價」者按「基本定價」之現有倍數計價;以外幣定價者,依當日匯率換算後計價 ) ;超過 5 年以上 ( 含 5 年 ) 依其定價加倍賠償。

  二、  遺失或污損整部資料之一冊(捲)或一冊(捲)以上, 其賠償以各單本定價或平均單價計算賠償總額。

  三、附件遺失者,以整套金額計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開放時間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注意事項報文化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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