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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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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注意事項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高雄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以社會大眾為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章 借閱證申請

第四條 申請本館借閱證,應分別檢具下列證件正本,填寫申請書辦理。
1. 凡中華民國國民應持個人身份證、駕駛執照或戶口名簿。
2. 大陸人士應持居留證明文件。
3. 外籍人士應持居留證或使館證明文件。
4. 本市所屬公私立國民小學得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憑教師證明文件及身份證件代表申請班級借閱證。
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時,得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委託代辦人辦理。
第五條 每人限辦乙張借閱證,通用本市各分館及文化局中正文化中心圖書館、市立空中大學圖書館(民眾部),每六年核驗身份證件乙次,班級借閱證每年核驗身份證件乙次;讀者資料若有變更,應即向本館辦理異動手續。
第六條 本館借閱證如有遺失或損壞請就近向總館或分館辦理掛失登記;檢具第四條身份證明文件正本,繳交行政規費新台幣三十元,申請補發。
第七條 借閱證採認證不認人方式,若因未掛失或轉借而發生冒用情事,
所發生損害由原持有人負責。

第三章 圖書資料借閱

第八條
第八條 本館實施通借(期刊、漫畫與視聽資料除外)、通還(視聽資料除外),團體借閱證與班級借閱證不適用該項服務。讀者到館歸還之圖書資料若無人預約,得續借乙次(班級借閱證與團體借閱證除外)。借閱冊數與借期分別為:
一、個人借閱證
借閱圖書5冊、過期期刊2冊、視聽資料2件,圖書、期刊借期28天,視聽資料借期14天。
二、家庭借閱證
借閱圖書20冊、過期期刊5冊,借期28天。
三、班級借閱證
借閱圖書50冊,借期2個月,本證原則上僅適用於3、4、5、9、10、11、12等月份,並得視學校寒暑假時間彈性調整並另行公告。
四、團體借閱證
借閱圖書200冊,借期2個月。
第九條 借書逾期以實際逾期日數計算停借日數,讀者須還清借書或負責賠償,始得再行借書。
第十條 遇本館休館日均可利用假日還書箱還書(但視聽資料及團體借閱證借閱之圖書除外)。
第十一條 凡下列圖書資料限在館內閱覽,不提供外借:
 1. 參考工具書。
 2. 當期期刊、報紙、公報。
 3. 本館認為不便借出之圖書資料。
第十二條 借出圖書資料如因故本館急需收回時,應於接到通知後,立即歸還。

第四章 圖書資料閱覽

第十三條
讀者之書包、提袋、書刊等物品,不得攜入各閱覽室,但自修室不在此限。本館設有置物櫃,供讀者暫時存放個人輕便物品,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館不負賠償之責。
第十四條 館內圖書、報刊、器材設備、請善加愛護,非經辦妥外借手續,不得攜出。
第十五條 凡影印本館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違者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為確保閱覽環境安寧,在館內應保持肅靜、清潔,不得吸煙、飲食、睡眠、高聲談笑及其他不良行為。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十七條 讀者如患法定傳染病或心神喪失、酗酒泥醉及服裝不整者,均不得入館。
第十八條 讀者如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經本館人員規勸不聽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館並暫停其閱覽資格或註銷閱覽權利。 情節重大者,依法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讀者借閱圖書資料時應善盡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損毀、圈點、評註、缺頁等情事,依下列方式擇一賠償:

 1. 圖書: a. 版本相同或最新版之圖書(含附件) b. 三年內出版之同類目、同等值經本館認可者。
 2. 期刊:卷期相同或最新卷期之期刊
 3. 非書資料:最新版本或同一版本。

 讀者若無法購得原版本或新版資料賠償,得以賠償現金,賠償要點如左:
 1. 出版年五年以內者(不含五年),依其定價賠償(訂有「基本定價」者按「基本定價」之現有倍數計價;
   以外幣定價者,依當日匯率換算後計價);超過五年以上(含五年)依其定價加倍賠償。
 2. 遺失或污損整部資料之一冊(捲)或一冊(捲)以上,其賠償以各單本定價或平均單價計算賠償總額。
 3. 附件遺失者,以整套金額計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開放時間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注意事項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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