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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使用規定 > 禮堂申請
申請注意事項與申請書下載
注意事項:
一.本館為便利民眾使用圖書館場所舉辦活動,訂定本注意要項。
二.本注意要項所稱圖書館場所係指總館中興堂.三民分館.楠梓分館禮堂。
三.場地申請於每年元月初開始預約登記當年七月至十二月檔期;七月初開始預約登記次年元月至六月檔期。
四.已預約檔期者,請於演出日期一個半月前行(或向圖書館索取申請書)辦妥租借或合辦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圖書館場地得另作他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五.演出活動內容,若有違背政府法令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或缺乏社教意義者或經圖書館勘驗不宜使用者等,不予受理申請登記。
六.場地使用時間分為九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七時及十九時至二十二時三種(含進場及退場時間),如因特殊情形須經圖書館同意者得變更之。
七.凡欲使用圖書館場地之單位,須檢附活動計劃書.節目內容表.
演出人員名單(外國人演出須附教育部同意函 )。
八.活動進行中,非經本館同意場地周遭不得有宣傳.買賣等商業行為,並不得任意張貼與演出活動無關之文宣資料。
九.使用單位請依約定時間內完成佈置、彩排或演出事宜,如有特殊情況須事先協調,俾便配合作業。
十.為維護舞台地皮使用年限,鋼琴請定點置放,勿隨意移動,如須調音者請預先洽接原出廠公司,費用請自付。
十一.非經圖書館允許,不得擅自外加燈光或音響等其他設備,以維護安全。
十二.向圖書館借用之設備.公物等,應注意維護,活動結束後務必復原或歸還,如有損壞,須負責賠償。
十三.合辦或經市府核准免費使用場地之活動,借用單位須繳交會場清費每場新台幣陸佰元整,或自行處理,使用場地費用,請於演出日期二週前,逕向圖書館總務組繳交。
十四.圖書館僅就現有場地設備及技術人員提供支援外,其他一切有關事宜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
十五.因應著作權法,攝錄影或錄音事宜請事先徵得演出者同意,並請自備器材自行操作。
十六.本注意要項經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之。
如有疑問請洽詢電話:07-2112181轉56 郭先生或請與我們聯絡
FAX:216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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