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展覽室開放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請確實按規定辦理。
2. 請柬、海報及文宣資料由展出者擬定,樣稿送交推廣組存參,費用由展出者負責。
3. 展出之宣導由展出者負責,如需本館配合請於展出二個月前提供文宣稿及展出作品照片乙張;並於展出前一週送交請柬
50份至本館推廣組,俾便辦理。
4.於展出前一日下午二時佈置,展畢次日上午九時拆件,如有特殊需求請事先知,俾便安排。
5. 展出會場(含開幕茶會等)由展出者與本館推廣組共同研商決定後,由展出者負責佈置。
6. 展出作品之包裝、運送、保險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7. 展出期間展出者應指派專人(或本人)在場解說並維護作品,如有被損毀情形,本館概不負賠償責任。
8. 展出者應依本館規定及管理人員之指導使用場地,如未依規定或指導使用致受損壞者,展出者應負責賠償。
9.展出場地內,除懸掛作品及其說明資料外,不得任意張貼與展覽無關之宣傳資料。
10.本事項經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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