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香推手志願服務及獎勵實施要點-2007修訂版
一、 高雄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昇志願服務人員服務品質並加強志願工作之管理,
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所稱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係指經本館甄選(考評)合格,不計任何報
酬,志願協助本館各項工作者。
三、 志工應具備之資格:凡年滿18歲身心健康者,具服務熱忱並能嚴守值勤規定之民眾。
四、 志工之任用:新進志工需經報名、面談、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實習四階段,且訓練期
間每堂課遲到早退15分鐘以上以缺課論,請假超過授課時數四分之一或累計缺課達五分
之一者予以退訓;訓練合格者在本館志工督導員協助下應實際參與指定之服務工作,經
實習3個月、考核合格者由本館正式聘用,依法頒發服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若因業務
特殊需要,得隨時招募之。
五、 志願服務工作範疇:本館召募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依服務項目可分為:
1、 圖書志工:協助書刊推介、資料整編、圖書流通上架、閱覽諮詢服務等工作。
2、 活動志工:協助各項研習、講座、展覽、閱讀指導及說故事等社教推廣活動之辦理、
會場佈置、美工製作、資料整理分送及參觀導覽解說等工作。
六、 志工因業務需要應參與本館所提供之下列各種訓練及督導會議,不得無故缺席:
1、 在職訓練:依工作需要安排不定期訓練,採專題演講、座談會、團體訓練等方式進行。
2、 志工團聯誼大會:每年辦理一次。
3、 志工幹部會議:志工團幹部每年3、6、9、12月召開。(得視館務情況更動)
以上在
職訓練及會議時數均登錄於志願服務紀錄冊中。
七、 志工值勤及請假之規定:
1、 志工未克值勤時應事先請假,請假者請自覓其他志工代班或補班。
2、 每月請假不得超過2次以上,找人代班或另行補班者不列記錄。
3、 志工因特殊事故請長假者,應敘明理由申請暫停職務,全年度以兩個月為限,並得延
長一次。
4、 值勤時需依各組服務內容提供服務,不得從事私人業務或至其他空間聊天、參加活動。
5、 暫停服務達4個月以上者,如需復職得提出申請,惟須經面談及主管批准後方可復職。
八、 志工之權利義務:
1、 志願服務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得依本館經費狀況支領餐點或誤餐費(得依本館經費狀
況支領誤餐費每次出勤誤餐費新台幣80元)。
2、 志工應遵守本館各相關規定,認真負責。
3、 參加志工相關活動,如:在職訓練、觀摩聯誼活動等。。
4、 得優先索取本館之出版品。
5、 得加入意外平安險(新台幣50萬元)。
除上開事項外,餘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
九、 服務時間:
1、 於本館開館時間內,依志工意願排表上班,並按時簽到退。
2、 志工服務時間分為固定時間與機動時間,依工作性質與本館實際需求適時調配。
十、 服務地點:依志工意願至總館各組室或分館、民眾閱覽室服務。
十一、志工每年應接受服務績效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予以續聘;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續聘:
1、 圖書志工每週至少服務4小時,全年總時數未達100小時,研習時數全年未達12小時者,
惟有特殊原因者另案辦理。
2、 活動志工全年服務時數未達30小時,研習時數全年未達20小時者,惟有特殊原因者另
案辦理。
3、 暫停服務期間達4個月以上者。
4、 其他不適任工作者。
十二、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1、 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情節重大影響志工形象者。
2、 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無故未提供服務連續超過二個月以上者。
3、 因個人因素,主動提出申請者。
4、 其他不適任本館工作者。
十三、志工獎勵每年於年底辦理一次,獎勵如下:
1、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可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至公立風景區
免收門票之優惠。
2、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役男,
可優先服該
相關類別替代役。
十四、本計畫經本館館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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