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高雄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促進圖書資源共享,提昇教學研究及服務水準,特訂定「高雄市立圖書館館際互借作業要點」。
二、服務對象:
1. 本館職員、讀者。
2. 參加館際合作組織之圖書館(以下簡稱合作館)。
三、服務項目為資料複印及圖書互借二種。
四、本館人員暨讀者申請館際合作帳號,一律利用「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NDDS)」
(http://ndds.stpi.narl.org.tw(另開視窗)線上申請。帳號自申請日起一年內有效,帳號過期得申請展期。)
五、申請館際合作服務程序:
(一)館際合作帳號核可後,始可申請館際互借服務。
(二)申請人確定本館無收藏所需資料時,利用「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NDDS)」,查詢各合作館資料後,進行線上申請。申請件凡經送出即告成立,不可任意更改或取消申請內容。
(三)申請件到件或退件時,本館會以Email或電話通知申請人。
六、付費及取件:申請館際合作所需之費用依各合作館的標準收費。
取件方式: 親自取件,申請人經總館通知取件後,需親至高雄市立圖書總館 3F 櫃檯繳費領件。若需於高雄市文化中心分館(原高雄市文化中心圖書館)、岡山文化中心分館(原高雄縣文化中心圖書館)、大東藝術圖書館或寶珠分館取件,請與總館連絡。
七、圖書互借:
(一)圖書借期 - 申請人申請館際合作圖書互借,其借期及數量均依照合作館規定。
(二)逾期還書 - 申請人如未能如期歸還圖書資料,依照合作館之逾期規定辦理。
(三)遺失污損 - 申請人如遺失或污損合作館圖書,需依照合作館圖書資料賠償辦法辦理賠償。
八、合作館向本館申請館際合作相關規定:
(一)資料複印:A4、B4:2元,A3:3元,郵資另計,傳真15元。
(二)圖書借閱不收手續費,郵資另計。借期為28天,不可續借。資料逾期一日凍結該合作館借閱權利一天,如遺失或污損依本館賠償辦法辦理。
九、申請人接獲本館通知取件後,需於三日內來取件並付費,否則視同放棄。
十、任何圖書互借或資料複印申請,均應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所借閱之圖書或複印資料並僅供學術研究或私人學習之用,如有違規,一切法律責任均由借閱或申請人自行負責。
十一、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