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圖書館典藏圖像資料使用收費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經館長核定
一、 高雄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加強典藏圖像資料使用服務,有效處理使用人之申請案件,永續推廣資料之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為學術研究、展示、教育、推廣、出版等用途,得申請使用本館典藏圖像資料。
三、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典藏圖像資料:指本館攝製典藏品有關之底片、照片、數位圖檔,或入藏之圖像資料。
(二) 衍生品:指利用典藏圖像資料所生產或製作之應用產品或成果。
(三) 使用人:指申請使用典藏圖像資料之自然人、團體、機關(構)或法人。
(四) 資料使用費:指使用人申請使用本館典藏品圖像資料應繳付之費用。
(五) 延續申請:指使用人於授權利用期間末日之三十日前,向本館就原申請案提出延長使用期限之申請。
(六) 變更申請:指使用人於授權利用期間,向本館就原申請案於授權利用期間提出增加利用數量之申請。除申請之數量得增加外,其他條件不得逾原申請案,否則視為新申請案。
(七) 非營利使用:指使用人之利用,未涉及販售行為,或雖涉及販售行為但非以獲利為主要目的者。
(八) 營利使用:指不屬非營利性授權利用者。
四、 使用典藏圖像資料,依據用途收取資料使用費,每次收費以一個圖檔為計費單位,收費基準如附表。
五、 使用典藏圖像資料,應於二週前提出申請(以申請表格或公文提出)並依下列程序,經核可後,始得使用之:
(一) 填寫本館典藏圖像資料及使用人之相關資料。
(二) 非營利目的使用:應敘明用途、使用典藏圖像資料名稱;如屬公開發行者,應敘明重製發行數量、語文別、發行地區及使用期限等資訊。
(三) 營利目的使用:應提送書面企劃案,並敘明用途、典藏圖像資料名稱、重製發行數量、語文別、發行地區、售價、使用期限等資料,經核可後,始得使用之。
本館有權對使用人申請之典藏資料,為使用範圍或數量之限制。
申請用途所屬類別及營利或非營利之目的或行為,以本館之認定為準。本要點未規定者,除有類似可比照之項目外,應另行協議。
本館保留拒絕申請之權利。
六、 本要點僅適用本館典藏圖像資料,且僅作非專屬授權。營利性之授權利用期間原則以一年為限,超過一年則應敘明理由,由本館專案核定。
七、 申請人申請授權利用之本館典藏圖像資料,每次申請以三十張為限,超過時應提出企劃書,並經本館專案審查同意。
八、 與本館具合作互惠關係之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個人及其他非營利團體或機關(構),或其他對於推廣本館藏品與公共形象宣傳或推動在地文化創意發展等具效益之使用,經提出專案核定後,得減免資料使用費。
九、 使用人如有延續申請或變更申請者,應向本館提出書面敘明原申請案號、延續或變更內容。
十、 為瞭解影像使用面向及效益,使用人應於申請利用圖像資料完成其衍生品製作六十日內,繳交成品或相關成果資料二件供本館存參,作為推廣之用。
十一、 使用圖像資料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本館得終止其使用,已繳交資料使用費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一) 違反相關法令或本館相關規定。
(二) 違反公序良俗。
(三) 實際使用情事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 未獲本館同意,擅自改作、再版利用或轉讓第三人利用。
(五) 使用時未註明來源,或未適當標示。
(六) 其他有損害本館權益之情事。
因前項情形致本館受有損害,得請求使用人賠償。其損害由前項第四款之第三人造成者,亦同。
十二、 使用人請求典藏圖像授權如有限制之情事,本館保留最終解釋權。
十三、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 本要點經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檔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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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典藏圖像資料使用收費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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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機關、單位申請_典藏圖像資料授權使用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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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個人申請_典藏圖像資料授權使用申請單
- 社群分享
- 最後異動時間2021-08-02 下午 02:5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