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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規定

高雄市立圖書館總館拍攝申請規定
  總館為提供民眾閱覽資料的場所,為維護館內環境與館內讀者的隱私權,總館拍攝需於3樓服務台填寫「總館拍攝申請表」,拍攝向圖書館提出申請,凡未申請者,不得於圖書館內私自拍攝、干擾讀者,敬請配合,謝謝。
 
申請拍攝範圍
申請總館拍攝範圍為地下室, 三樓至八樓含陽台與頂樓新灣花園.
 
拍攝照片 
1.總館攝影須填具申請表,持身份證件(身分證或駕照)申請「攝影證」,佩掛於身上明顯處以資識別,一人一證,拍攝完畢後繳回3樓服務台。
2.總館攝影應遵守本館閱覽規則相關規定,未經申請及不受勸導者,本館可請其停止作業。
3.總館攝影,不可使用閃光燈,請保持安靜勿高聲喧嘩,勿有干擾讀者之行為。
4.翻拍館藏圖書期刊等資料,請遵守著作權法有關規定。
5.為維護肖像權,請避免拍攝館內其他讀者、自拍或合照。
6.攝影作品不得作商業使用,本館亦不接受商業、營利, 廣告、角色扮演、婚紗拍攝之申請。
7.總館保留因突發狀況而變更拍攝之同意或拍攝時間之權利。
 
攝錄影片
1.如有影片拍攝需求,請提前一個月備妥企劃書、劇本等相關文件與本館聯繫提出申請。
2.總館攝影應遵守本館閱覽規則相關規定及維護讀者之隱私,拍攝過程在未得到讀者同意前,不得擅自拍攝,並請保持安靜勿高聲喧嘩,勿有干擾讀者之行為。未經申請及不受勸導者,本館可請其停止作業。
3.拍攝影片須提供一份供本館留存。
4.所拍之館內影片僅供研究參考用途,不得使用於營利或觸犯著作權法,若有侵權或違法行為者,後果由拍攝者自行負責。
5.拍攝期間請配合圖書館現場館員的相關指導。
6.本館保留因突發狀況而變更拍攝之同意或拍攝時間之權利。
  • 檔案說明
  • 總館拍攝申請表
    下載 Word 檔(總館拍攝申請表1061108.doc)_另開視窗
  • 總館拍攝申請表
    下載 ODT 檔(總館拍攝申請表1061108-1.odt)_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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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18-04-02 下午 03: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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