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圖書館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第1屆董事會106年度第1次會議訂定
第一條 本章程依高雄市立圖書館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高雄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高雄市政府。
第三條 本館業務範圍如下:
一、本館之經營管理。
二、圖書資訊與教育文化活動之策劃、行銷、推廣、合作及交流。
三、受託辦理教育文化活動及營運管理教育文化設施。
四、其他與設立目的相關之事項。
第四條 本館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均由監
督機關遴選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本館董事、監事任期三年,除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外,期滿得續聘一次。
第五條 董事長對外代表本館,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六條 本館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並以董事長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或
由四分之一以上董事連署請求召開;董事長因故無法擔任主席者,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第七條 董事會為本館行政審議機制,並由董事長綜理行政協調事務,提供館長專業治理之必要資源與行
政協助。
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應依本自治條例及本章程之規定行使職權,並應尊重館長依本章
程、其他相關規章及聘約賦予之職權。
第八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本館經費之籌募及公務補助預算之分配。
三、年度營運方針之核定。
四、年度營運計畫之審議。
五、年度預算、決算及績效目標之審議。
六、規章之審議。
七、自有財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但處分不包括不動產。
八、本自治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十、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第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營運決算之審核。
二、營運、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得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由監事互推一人為之,代表全體監事親自列席董事會議。
第十條 董事長得指定本館相關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列席董事會議,報告業務概況及答覆董事、監事提問
事項,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第十一條 監事、常務監事及館長得於董事會議提出議案或為臨時動議,並參與議案討論或陳述意見,但
無表決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議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佈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議案表決時,主席得徵詢在場董事意見,無異議者視為同意。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
紀錄。
第十三條 本館董事、監事、館長、副館長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館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
有正當理由,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三分之二之決議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正當理由,以辦理本館業務相關者為限。
第十四條 本館兼任之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五條 董事會及監事會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相關行政事務及內部稽核等作業。
第十六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副館長一人至二人;館長以下分部辦事。
第十七條 本館設下列部門,分別掌理相關業務:
•採編部:館藏發展政策、各項資料之選購、徵集、交換登記、分類編目、推薦受贈及輔導社區
與行動圖書館等事項。
•閱覽部:閱覽典藏及流通、圖書資料借還、網路借書、視聽資料、讀者服務等事項。
•推廣部:推廣活動、展覽、演講、文宣行銷、導覽參觀、培訓及志工管理等事項。
•數位資源系統部:各種資訊資料分析、程式設計、資訊軟硬體維護、教育訓練、數位資源及
微型自助圖書館等事項。
•多元文化部:多元文化、語言、留學之閱讀、交流與推廣、參考諮詢、館際合作等事項。
•國際繪本部:繪本、兒童文學、橋樑書之閱讀、國際交流與推廣等事項。
•研發部:相關業務之研究、考核、調查、輔導、發展、高雄書及其他特藏等事項。
•總務部:文書、檔案、採購、事務、出納、財產、工程及營繕、建物與館區、機電設施與
車輛管理。
•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招募、進用、訓練、運用、福利等事項。
•財務管理部:年度預(決)算、財務報表編製、財務分析,與因應行政法人辦理會計師財稅簽
配合事項。
第十八條 本館視業務需要,於適當地區設置分館,掌理下列各有關事項:
•圖書閱覽、借還(含通閱)及管理。
•各區藝文及閱讀活動推廣。
•館務研究及創新。
•讀者服務。
•館舍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第十九條 館長由監督機關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三年。
館長為專任,負責本館營運管理及業務之執行,於職務範圍內,得以館長名義對外行文,並受
董事會督導,應列席董事會議備詢及報告。其職掌如下:
一、本館年度營運計畫之擬定。
二、本館年度預算、績效目標之擬訂及決算報告之提出。
三、本館業務之執行與監督。
四、本館人員之任免。
五、本館其他業務計畫之核定。
館長之報酬、終止聘任條件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應於聘約中明定,並應報監督機關備查。
第二十條 因應業務需要,本館得聘任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本館人員之職稱、薪資,於人事管理規章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館長出缺、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館長。
二、行政長。
第二十二條 本館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下列人 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副館長。
三、行政長。
四、國際事務長。
五、部經理。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監督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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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異動時間2018-01-19 下午 0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