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圖書館設置自治條例第16條決議事項
依據高雄市立圖書館設置自治條例第16條規定:「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館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三分之二之決議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之正當理由,以辦理本館業務相關者為限。違反第一項規定致本館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項但書情形,本館應將該董事會決議內容,於會後十日內主動公開之,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據此,本館第3屆董事會113年度第1次會議審議該自治條例第16條規定事項,公開資訊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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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高雄市立圖書館設置自治條例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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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異動時間2024-12-11 下午 01: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