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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規定

高雄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注意事項

高雄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6日第1屆董事會106年度第2次會議備查
中華民國107年08月13日第1屆董事會107年度第4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08月07日第1屆董事會109年度第2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07月06日第2屆董事會111年度第3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03月23日第2屆董事會112年度第1次會議修正

一、為規範高雄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所屬各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場地之範圍、收費標準及使用時間如附表一。

三、機關(構)、學校、法人、自然人或團體為辦理閱讀推廣、國際性論壇、會議、研討會或藝文活動,得申請使用本場地。

四、使用本場地者,應於本館所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並經本館同意,始得使用。 前項申請經同意者,申請人應於本館通知期限內,簽訂場地使用契約(以下簡稱契約),並依收費標準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屆期未完成簽約及繳費者,視為放棄使用本場地之權利。 因原申請人撤回場地使用申請而遞補者,依本館通知簽訂契約,並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減收或免收場地使用費:
  一、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及高中職以下學校舉辦之活動。
  二、領有高雄市政府演藝團體登記證之團體舉辦之活動。
  三、其他經本館核定之活動。 前二款減收基準如附表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同意使用;已同意者,本館得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已使用者,並得立即停止其使用:
  一、活動內容有違反法令,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活動內容有損害本場地或相關設施、設備之虞。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擅自將本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本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七、本場地使用時間,有特殊情形並經本館同意者,得延長之。

八、申請人因故不能於契約約定之時間使用本場地者,應於下列時間通知本館撤回申請,或申請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
  一、總館際會廳:原約定使用日六十日前。
  二、其餘場地:原約定使用日七日前。 前項經本館同意撤回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經核准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者,應重新簽訂契約,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或保證金數額於變更後有增減時,本館應通知申請人補繳或退還差額。

九、申請人未於契約約定之時間使用本場地者,除前條規定外,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者,本館得解除契約,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本館因故不能按原約定時間提供本場地者,應於下列時間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者,不在此限。
  一、 總館際會廳:原約定使用日三十日前。
  二、 其餘場地:原約定使用日七日前。 前項情形,變更後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或保證金數額高於原申請者,仍按原申請之數額計收;低於原申請者,本館應退還其差額;申請人不能或不願變更者,本館得解除契約,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一、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如有毀損,應予修復;經本館限期修復,屆期仍不修復者,本館得代為修復;不能修復或滅失者,申請人應照價賠償。前項代為修復或賠償所需費用,本館得自保證金中扣抵;保證金不足扣抵時,應予追償。

十二、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完畢後,應回復原狀;經本館限期回復原狀,屆期仍不回復原狀者,本館得代為履行,拆除物視同廢棄物處理。 前項代為履行所需費用,本館得自保證金中扣抵;保證金不足扣抵時,應予追償。

十三、本場地使用完畢,經本館確認本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無毀損、滅失,並依規定回復原狀,且無其他應扣抵保證金之情事後,保證金無息退還。 前項退還事宜,本館應自申請人提出應備文件後三十日為之。

十四、使用本場地時應遵守或注意之事項,由本館另定之,並於本場地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揭示。
 

  • 檔案說明
  • 場地使用申請書(分館)
    下載 ODT 檔(場地使用申請書.odt)_另開視窗
  • 高雄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注意事項
    下載 Pdf 檔(高雄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注意事項20230331(17).pdf)_另開視窗
  • 高雄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注意事項-附表一&二(收費基準表及減收基準表)
    下載 Pdf 檔(高雄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注意事項-附表一&二.pdf)_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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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5-01-10 上午 11: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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